学生__________________:
你于 年 月 日经湖南省交警总队机动车考试中心考试合格为城市公交车实习驾驶员。
学校有义务把实习期相关法规告知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第三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实习期的规定有三项内容:第一,驾驶实习期的期限,即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这也是以往规定的继续。第二,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这主要是为了提醒其他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驾驶人是个新手,仍然处于驾驶技能和经验都有需要进一步提高和积累的阶段,以便给其他交通参与人一个更加谨慎和合理的预期和判断。第三,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规定实际是限制性,对于目前新增驾驶人急剧增加的条件下,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尤其是对于保障载客机动车乘车人的安全以及特种车辆顺利,安全的执行任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被告知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