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文 件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湘财教[2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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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自2007年秋季开始,我省在中等职业学校实行了以国家助学金政策为主的资助政策体系。一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56号)精神,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教财[2007]62号),扎实推进中职资助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个别地区和少数学校不按要求操作,存在一些违规、违法行为,如永州育才技工学校(永州育才职业技术专业学校)、永州科技学校、永州英达技术学校、永州振华职业技术学校、永州芝城职业技术学校(永州市财经科技学校)等民办中职学校虚报、冒领、挪用国家助学金,在学生当中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资助政策的严肃性和湖南形象,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上述学校进行了严肃查处,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通报(见附件)。各地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为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确保中职资助政策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8]33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保证资金投入,加快资金运行,确保中职国家助学金及时、足额到位
各市州、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湘政办发[2007]56号要求,足额安排应分担的中职国家助学金。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调度,加快中职国家助学金的资金拨付进度,原则上,中央和省财政资金下达市州以后,各市州财政要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所辖县市区。县市区在接到上级资金后,要在1 5个工作日内通过集中支付方式直接发放到学生手中。鼓励财力允许的市、县提前调度资金,以保证中职国家助学金及时发放。
中职国家助学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专门核算。任何学校不得将国家助学金作为学校收入做账(可列为其他应付款)。因学生异动产生的中央、省级财政结余资金,由市州或县市区财政部门留存,省财政在下一学期(学年)拨款时据实核减。因学生转入、新注册等原因新增的国家助学金资金缺口,则由各级财政在下一学期(学年)拨款时予以补足。
二、把握资助范围和条件,严格审批程序,准确核定资助学生人数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农村户口学生、县镇非农户口学生和城市户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助学金政策,把符合条件的学生(包括非本地生源的学生)全部纳入资助政策范围,绝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改变资助对象、缩小资助范围、降低资助标准。高中起点一年制中职学生享受一个学期中职国家助学金,另一学期实行顶岗实习;两年制中职学生,享受三个学期中职国家助学金,另一个学期实行顶岗实习;三、四、五、六年制中职学生,最后一年实行顶岗实习,其他学年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五年制大专学生,前三年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第三年不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后两年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省内合作办学(含挂靠)的中职学生,由学籍所在学校申请和组织发放国家助学金,不得两地重复申报;跨省合作办学的中职学校学生,由学生实际所在学校申请和发放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学生和各中职学校的短训班学员、自考班学员等一律不得纳入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对于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各中等职业学校可参照学校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和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父母双下岗等特殊家庭的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每学年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劳动部门要准确核定各校资助人数。在核发国家助学金前,对所属中职学校在校生人数要逐校逐生进行核查。各中职学校要认真做好学生异动情况登记和报备工作,对因转学、休学、退学、死亡等原因流失的学生,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各学校要及时取消其资助资格,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对新增且取得学籍的学生,在经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从其取得本校学籍当月起补发国家助学金。对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各中等职业学校在报请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后,可取消其享受国家助学金的资格。对没有户口或没有身份证的学生,可在报请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并备案的情况下,用其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办理储蓄卡或存折。对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的所有学生,各中等职业学校必须按要求公示5个工作日。
三、规范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方式,维护资金安全和学生权益。
各地在发放中职国家助学金时,要按照湘教财[2007]62号要求,尽量采取集中支付方式,各校发放名册由同级学生资助机构或劳动部门提供,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打卡发放。条件不成熟的市州可先对所属民办中职学校实行集中支付,在条件成熟时再对所有公办学校实行集中支付。禁止将中职国家助学金直接拨付到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县市区中等职业学校账户,禁止任何中等职业学校将中职国家助学金抵扣学生学费或打入学生饭卡,禁止任何中职学校以现金形式发放中职国家助学金。
各地在中等职业学校将中职国家助学金抵扣学生学费或打入学生饭卡,禁止任何中职学校以现金形式发放中职国家助学金。各地在办理学生银行卡时,应与当地有关银行协商,银行免收学生办卡费。不能免除的,办卡费由各中等职业学校从本校“事业收入的5%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经费中列支。实行一卡通(银行卡)的学校,可以将通卡作为发放中职国家助学金的银行卡。由学校统一办理的银行卡,学校必须及时发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签字,必要时,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劳动部门要到学校现场发放。
四、清查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严格学籍管理
各级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分别按照《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01]8号)和《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各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资质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学校要出示“黄牌”警告,减少招生任务或停止招生一年,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要出示“红牌”,坚决取消其办学资格。每年招生开始前,各级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分别依据管理职能核准本地区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民办学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地方不得随意放宽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审批条件。
严格规范中职学籍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杜绝一切虚假注册行为。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如实申报本校在校生学籍。要坚决杜绝同一学生在教育部门和劳动部门同时注册中职学籍的“双重学籍”现象和同一学生跨地跨校多重注册现象。各地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通力配合,重点加强对“一校两牌”、“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管理,避免同一学生重复申报国家助学金现象。
为便于各级学生资助机构对学生受助资格进行审查,各级普通高中学籍管理部门每年要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供辖区内综合性高中学生注册名单,各中等职业学校组织顶岗实习时要将顶岗实习学生名单报本级学籍管理部门和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备案。
五、加强资助机构和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对中职国家助学金相关信息的审核和统一监管。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在政府的支持下,整合资源、调配人员,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各中等职业学校要设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助学管理工作,并建立完善的助学管理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资助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各级资助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中职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做好中职学生资助信息的填报、审核和汇总工作。要重点审核各校上报的受助学生人数及生源分布情况;受助学生是否符合资助条件;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是否存在重复申报助学金现象;综合性高中是否存在利用普通高中学生套取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各中等职业学校每学期初要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本学期应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以后每月5日前做好前一个月的学生资助名单、并及时填写资金到位情况等有关信息。各校资助管理人员通过系统正式上报信息前,须将有关报表打印成纸质文档并经主管领导签字后存档备查。为便于全省对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信息进行统一审核和监管,从2009年春季开始,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所有技工学校必须按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要求,将学生学籍信息纳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该系统上报资助信息。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资助档案建设,建立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台账,将学生申请表、户籍证明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公示情况、助学金发放名册及变动情况等有关材料分年级、分年度建档。
六、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建立中职学生资助工作奖惩机制。
各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建立和完善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考核机制,确保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从2009年春季学期开始,各地要由财政部门牵头,教育、劳动保障和监察、审计部门配合,对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情况实行“半年一清查”和“一年一审计”制度。各市州清查和审计结果要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不定期组织督查或抽查。各市州和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要与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学校)校长(董事长)就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签订责任状,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和对学校领导班子的考核内容。要进一步完善中职国家助学金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机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对在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中出现的虚报、瞒报受助学生人数,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一经查实,除收回多领的财政资金外,将根据情节轻重在全省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取消该市县其他职业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和省级重点项目申报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学校采取取消整体资助资格(取消期内学生应享受的中职国家助学金由学校自行承担)、取消申报各类重点建设项目资格、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限制或停止招生等处罚措施。
附: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对湖南永州育才职业技术专业学校等八所学校挪用、套取国家助学金等违规行为处理意见的通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劳动和保障厅
二○○九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教育 助学金 管理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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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财政部、财政部驻湘专员办。 共印8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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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9年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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