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从事公共客运行业的从业人员的要求
1、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公共客运事业,品貌端正,有与岗位相适应的身体条件和年龄要求,无传染性疾病,有市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
(二)有与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知识和业务水平;
(三)有与岗位相适应的技能等级证书或职称证书;
(四)持有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当地派出所提供的户籍表现材料;
(五)参加公共客运行业组织的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市公用局核发的《服务资格证》。
我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驾驶人除具备以上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高中以上的学历;
(二)男性年龄在21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21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
(三)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与准驾车型一致的驾驶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证明的“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其中出租汽车驾驶人应有3年以上的驾驶经验;
(四)具有长沙市或四县(市)常住户籍,非长沙市或四县(市)常住户籍的须持有长沙市的暂住证明;
(五)被吊销服务资格证从吊销之日起已满5年的。
2、 培训、组织考试、发证:
市客管处和各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实行先培训合格后上岗的用人制度,建立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从业培训申请登记表;
(二)机动车驾驶证正、副本和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三)从业培训考试记录;
(四)《服务资格证》申请登记表;
(五)违章、事故和诚信考核记录;
(六)驾驶员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证明的复印件;
从业资格培训严格实行考培分离机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部门负责培训,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考试、发证。
培训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培训管理,确保培训质量,结合公共客运从业人员岗位的特点,编写岗位培训的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计划,并报市交通局审核确定。
3、培训人申请参加从业资格培训,遵照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前四款所有证明材料;
注:(从事公交车驾驶工作的驾驶员:在龙骧技工学校教务处报名;地址:时代阳光大道、水韵山城小区后面;学校电话:85631606;
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工作的驾驶员:在东塘赤岗冲、龙骧驾校报名点报名;报名点电话:85510205;)
(二)市客管处对申请人提供的反映其本人基本情况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毕,通知培训单位按计划进行培训,并报市交通局备案。
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者可以申请补考,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市交通局应当在考试结束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并为考试人员办理《考试成绩单》。
新进入公共客运行业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市交通局核发的《服务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4、证件管理:
《服务资格证》是公共客运行业从业人员上岗的凭证,仅限本人使用,上岗时必须随身携带。
《服务资格证》由市交通局每年年审一次,超过年审期限90日未接受审验的,《服务资格证》自行失效;
《服务资格证》损坏、登记内容变更的,须及时向市公用局申请补、换发。变更《服务资格证》登记内容,换证或补证的,应如实填写相关的登记表。《服务资格证》遗失的,由本人申请补办。
有下列情形之一,《服务资格证》无效:
(一)有效期超出核定年限的;
(二)证件内容失实的;
(三)伪造、涂改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年审的。